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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24 10:35:03 信息来源:   点击返回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精神,从制度上规范机关党建工作,更好地发挥机关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市体育局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政治保障。

第二条 实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三条 机关党委在市直机关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局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责任原则

    第四条 局党组加强对机关党委工作的指导。把机关党建工作与日常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专题听取机关党委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机关党的工作,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机关党委了解局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支持机关党委履行职责,督促党员干部带头执行上级的决议;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时间、经费等必要条件的落实。

第五条 机关党委书记为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机关全面工作,专职副书记协助做好机关党建日常工作,局属各支部书记主持本支部的全面工作,其他委员要按照党内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机关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年初制定局系统党建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保证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期召开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局属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 党组书记职责

1、主持党组工作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2、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布置的党务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党务等工作;

3、主持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应由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4、认真开展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5、负责干部队伍组织建设工作;

6、制定理论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

第八条 机关党委书记职责

1负责机关党委全面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体育局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2主持制定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和制定实施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

3做好局系统党组织建设,健全组织机构,按照党内民主程序,选拔配备好党支部负责人

4做好局系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抓好党员发展工作,指导各支部开展工作

5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

6协助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干部的选拔、培训、考核等工作

7关心机关工、青、妇组织,支持和帮助他们根据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责

1、协助机关党委书记组织起草机关党委工作文件,提出工作计划和方案建议;

2、协助机关党委书记组织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

3、做好机关党建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负责党员的来信来访,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参与民主生活会及中心组理论学习有关服务性工作,以及组织局系统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有关工作;

5、负责做好机关工、青、妇组织工作;

6、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职责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自身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的工作责任

1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全局系统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指导局机关党委抓好落实。  

2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强全局系统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及时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指导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  

3指导党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4培养选拔党务工作者,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  

5落实党建工作机构、经费和活动场地。  

6做好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的工作责任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市委市直工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状况,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紧紧围绕市委和本局的中心任务和重要部署,安排好机关党的各项工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机关思想作风建设,保证机关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4、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按时换届选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5、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在遵守党纪、勤政廉政、工作作风等方面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及时谈话提醒。党组织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6、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支部的工作责任

1、根据机关党委的工作目标计划,结合实际,研究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每个月召开一次。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讲一次党课,支部书记至少每半年讲一次党课。

4、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

5、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市委市直工委和局党组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机关党委应及时召开委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机关党委应在年度总结中向市机关工委和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局属各支部应向机关党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履行责任制不积极,致使本部门队伍建设中发生重大问题时,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或隐瞒、敷衍,视情况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党支部有党员发生违纪事件受到党纪处分的,年终不得参加先进党组织的评比,责任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